摘要
在秦汉时期的审判制度中,每次庭审审判官多为三人或三人以上,也有两人的情况,但没有一人独自审判的情况,其中史参与案件的判决是秦及汉初的通行做法。"史"在其中扮演着一种不可或缺的角色。狱史不但参与审判,抓差办案等事宜也多由狱史承担。在法庭决狱时,必须有史的参与,否则有关判决将会受到质疑,主管官吏甚至会被追究责任。令史中有负责刑狱事务的,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其应属于狱史;狱史分为不同的级别,其中就包括令史在内,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狱史都是令史。史在审案过程中也分等级,且并非不受限制。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50-155,共6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4BZS09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B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