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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执行新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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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三、高三下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出处 《党员干部之友》 2017年第1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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