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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上做了细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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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转包的认定强调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将部分“挂靠”更改为“转包”:对“挂靠”的直接认定标准减少为4项:删减了两项“转包”的直接认定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联合体承包工程新增一类视作“转包”的情况界定;“违法发包“的认定标准增加。
作者 吴天成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17年第1期59-60,共2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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