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五2016年4月分区域实施 2016年1月14日,环保部与工信部联合发布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一是,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二是,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三是,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四是,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出处
《汽车纵横》
2017年第1期47-4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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