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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非法采砂入刑惩治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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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对刑法第343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的解释.近年来,台州水利部门联合国土部门,主动联系对接公安机关,对非法采砂者符合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的一律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处理,由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3年起就有个别非法采砂者判处有期徒刑.据统计,2015年,全市有12名非法采砂者被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1-2月份又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如此惩戒力度空前,效果显著.对于配合水利部正在开展的推进“非法采砂入刑”工作,严厉惩戒河道非法采砂和维护正常水事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 许建俊
出处 《水政水资源》 2016年第2期74-74,共1页 Water Administration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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