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反腐败机构存在力量分散、职能交叉、监督体制不完善、职能较为单一、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等缺陷,亟待加以改革与完善。为此,国家以监察体制改革为突破,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拟成立新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只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具有相对独立的选人权和用人权;广泛拥有监督、调查、处置、预防、教育等权力;建立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4-8,共5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14ZDCO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