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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利用特别程序处分担保物权的不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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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多债务人、担保人下落不明,有的“玩失踪”,有的在用以担保的财产上又设置他项权利,甚至将已经用于担保的财产再行处分,他们尽可能采取各类方法阻碍担保物权的执行,根本不愿配合,所以现实中,当事人能通过协商一致处理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几率非常低。银行传统实现担保物权的有效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诉讼方式,但是贷款诉讼成本而言,程序复杂、时间冗长、费用较大。
作者 丁求
出处 《财讯》 2016年第11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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