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控股集团由金融集团演变而来,这一模式的发展在我国现有环境下既符合分业经营的法律规制,又适应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大趋势。金融控股集团可以充分利用集团内的资源配置优势降低集团内各部门的信息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及范围经济的优势,做到资源有效利用。但介于利益冲突的原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关联交易问题因其隐蔽性及风险性受到广泛关注,因欠缺《金融控股集团法》的统一规定,现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规定零散分布于各部门法中,监管中存在法出多门的情况。一方面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金融控股集团法》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也需对现有监管体系下内部关联交易的规制措施进行改善。
出处
《新经济》
2016年第36期77-79,共3页
New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