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吸收关系是我国罪数论中最为混乱的概念之一,这说明我们在吸收关系的研究上陷入了困境。吸收关系的研究需要突破传统理论的思考方式,即根据吸收关系的存在方式来理解。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须具有现象学上的伴发关系或交错关系,由于具有这些关系的行为之间存在因缘整体性和不法亲缘性,将它们的关系归结为吸收关系,是对它们的存在论意蕴的揭示,也与人们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的不法看待的习惯是一致的。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第6期1-8,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宁夏大学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BQD20120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