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衡平正义优先不仅是英国法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条有关法律价值的适用原则,而且本身就是独具特色的衡平法的存在形式。从法价值和法理念上来说,正义的矛盾性和作为社会资源需要分配的属性是衡平法极好的生长点。衡平正义优先原则的最终确立是借助衡平法对于普通法的胜利实现的,即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优先的方式则体现为"超越普通法,但通过普通法"。由于这一原则本身即孕育于衡平正义(法)和普通正义(法)的辩证关系中,因此,这也决定了其优先的限度。这种限度主要表现在大法官人选的变化,部分衡平法程序来自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原则的确立三个方面。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第6期117-130,共14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