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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改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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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见稿)》,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原文】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作者 强中将
出处 《森林公安》 2016年第6期22-26,共5页 Forest Public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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