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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法》的修改意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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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见稿)》,本人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原文】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作者 张涌
出处 《森林公安》 2016年第6期39-42,共4页 Forest Public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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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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