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可否收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费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主持人: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目前这一规定已基本实现。那么地方还能否针对退休人员收取档案管理费,此前一些地方针对劳动者退休时收取的一次性的“档案管理费”是否可以退还?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第2期56-5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