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对于场内交易,建议根据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对冲性、集中交易、未来交付等本质属性界定期货交易;参照境外成熟市场立法模式,协调《证券法》与《期货法》调整范围,采用以交易机制和法律属性划分的综合立法模式。对于场外交易,建议构建场外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制度,以明确合同的性质,保障场外金融衍生工具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构建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最终用户法律制度和交易商制度,以保障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损失和系统性风险;统筹考虑具有期货性质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调整问题,进行有效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