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如“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这一规定致使部分工程款拖欠时间延长,数额惊人,而审减不审加的游戏规则使企业丧失申辩权,剥夺了企业的话语权,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同时也侧面反映出投资绩效审计时效性不强、规范化和信息化程度不高、审计质量低下等问题。拓展投资审计思路,创新审计方法,不断加大审计力度,成为每一位审计人员应该思考的迫切问题。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17年第2期77-77,共1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