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自决权"的概念肇始于德国,其本质在于保障公民可自我决定于何时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对外公开生活事实,尤其是向政府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为了有效避免信息化时代下监控国家产生的风险。而德国法也以此为起点,构建了系统的个人信息公法保护体制。我国尽管在私法领域已开始重视对他人侵扰个人信息的防御,但在公法领域对国家的不当干预和操控个人信息的行为却缺乏警醒。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私法保护之外,同样重视对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德国经验对我国有相当启示,而对其基础理论的细致考察也有助于我们在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立法判断和制度选择。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47-161,共15页
China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