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多个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常态。连带责任的存在有特定的公共政策理由,它能使政府及时收回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费用。但是美国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在多个责任人之间不适用连带责任。就我国而言,由于没有专门的污染场地防治法律,对于多个责任人间造成场地污染后果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的法理,需要依据责任人主观和行为联系程度来分析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污染场地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79-188,共10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