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修改赋予全国范围内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主体多元化与单一制国家之间是否会增添新的矛盾,受到学界普遍关注。为此,需要厘清立法主体扩张的缘由,探讨其对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此外,还需要关注《立法法》相关制度设计,讨论其中为防范地方立法主体扩张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就是既有制度安排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探讨了新疆在贯彻《立法法》修改中应当遵循的共性原则以及与其他省市存在的差异。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17年第1期109-113,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新疆大学新疆稳定与地方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一般项目"新疆设立中国-中亚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研究"(XJEDU010914C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