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涉及被监护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与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新型成年监护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严重滞后于成年监护实践,不仅在理念上与行为能力制度相混淆而且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还存在着主体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缺乏对被监护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监护人监护职责不清以及监护监督制度缺失等方面的缺陷与不足,难以有效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中应对成年监护制度在理念上实现与行为能力制度脱钩,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要适当扩张成年监护主体适用范围、遵循被监护人意思优先原则对监护人选任机制进行重构、在必要性原则指导下实现监护职责具体明确以及增设监护监督机构明确监护监督职责构建完善监护监督制度,从而实现被监护人个人利益、家庭和睦和社会秩序的安定统一。
出处
《知与行》
2017年第1期58-62,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