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并将其纳入"经营者的义务"一章,置于"三包"制度之后。这种安排涉及对这项制度法律属性与立法定位的理解,值得斟酌。通过辨析该制度与相关的试用买卖制度、产品质量"三包"制度的区别,可以看出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在基本属性上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体现与延伸,应重新界定这一制度的立法定位,将其调整到"消费者的权利"一章,以完善消费者的权利体系;同时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增添相关内容,以完善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在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体系架构。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6-120,共5页
Jiang-huai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