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法典》第1621条和第1623条是美国联邦法域惩罚伪证罪的基本依据,但这两个条文存在许多差异。实践中美国联邦法院和法官更倾向于选择用第1623条的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伪证罪,是因为该条对于伪证罪在适用范围、时间要件、主客观方面的要求、证言和待证事实关系、控方证明负担、阻断追诉路径等问题上的规定更便于司法运用。我国当前针对证人的伪证罪在适用上出现了异化和扭曲,影响了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参考借鉴美国联邦立法与司法适用的经验,对伪证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19,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2016年度北京外国语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院系自主项目"证据视角下警察权与刑事诉讼的衔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