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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制度及其启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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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制度的基本经验是:法院书记员制度应当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法院书记员作为正式公务人员,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必须实行法院书记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制度的有益做法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作者 胡夏冰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07-111,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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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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