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刑法修正案(九)》对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为契机,学界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以限制正犯体系为理论前提,否定说和肯定说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是否应当正犯化得出了两种截然对立的结论。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折中说的观点,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正犯认定标准,结合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对网络接入帮助行为,不应对其正犯化。对普通网络链接帮助行为,亦不应对其正犯化;对深度网络链接帮助行为,应对其正犯化。对网络存储、推广等帮助行为,有必要对其正犯化;反之,对非网络存储、推广等帮助行为,则无对其正犯化之必要。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88-94,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