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房管部门)确实没有该房屋原值记载,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出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34期62-62,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