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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刑法立法类型化原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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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风险社会的来临,各种风险削弱了人们的安全感,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通过立法表明了自身积极作为的"姿态"。在立法频繁的当下,倡导刑法立法原则的类型化更为必要。对既存刑法进行类型化审视,会发现行为类型化观念的缺失是造成当前刑法膨胀的主要原因。增设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罪没有充分考虑虐待罪的类型化,是刑事立法的一个典型败笔。类型化程度要求类型应到达一个明确的水准,既保持类型的开放性又不至于使类型丧失稳定性。类型化程度包含类型的张力和类型的边界,前者指涉类型的内部结构,后者关系到类型的界域。刑法立法类型化原则有助于实现刑法体系的简约和协调。
作者 晋涛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86-91,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编号:2012WZD11)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编号:留金美[2016]7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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