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体现死刑案件适用的统一性,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27-3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