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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死缓复核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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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体现死刑案件适用的统一性,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张丽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27-3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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