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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负担子女扶养费的一方能否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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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和王某结婚,生有一子张文。8年后,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张文由父亲张某抚养,并由张某一人负担孩子的抚育费。张文长大成家立业后,和母亲王某仍保持着一定的联系。2015年,王某因意外事故致残,导致无生活来源。于是要求经济条件宽裕的张文每月给其一定的生活费。
作者 李德勇
出处 《老同志之友(下半月)》 2017年第2期15-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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