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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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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商标先用权抗辨的前身是禁止恶意抢注,所以“先用的善意”系成立先用权的条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判断商标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的时间节点为“申请日前”。如不具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时间条件,也就是说根本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先用,这种情况下“先用的善意”无从谈起,其主观善意或者恶意只可能对酌定赔偿数额有影响,对侵权行为成立的定性没有影响。
作者 王欣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5期81-8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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