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中后期,在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并存着两种不同的权利纠纷解决机制,即国家法律和地方习惯法。这两种机制是国家力量有了相当的进入、木材贸易等商品经济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同时又受制于自然地理条件,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对这两种不同的权利纠纷解决机制下区域社会的描述,对研究清水江流域地区清代中期以降社会关系调整的问题将起到管中窥豹之作用。
出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88-95,共8页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