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邻避冲突的核心其实是公众的环境损害预期问题,而损害预期理性与否则取决于公众对自身享有合法环境权益的类型及相关权利边界的判断与认知。公众以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权益诉求有明确的权利基础,应着力解决环境质量标准制度中健康内涵缺失的问题,并构建有效的司法救济通道,有效地回应公众的环境健康权利诉求。公众以精神层面需求为核心的环境权益在相关立法中并无明确对应的具体权利类型,应阐明环境权的法律基础并发挥司法裁量的能动作用,构建以公众精神层面需求为核心的环境权益法律保护机制。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32-138,共7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法中的容忍义务及其限度研究"(15FX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