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中央系列政策文件提出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改革目标,但囿于金融主体的逐利性,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尚缺乏实现路径;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设立了独立的、具有完备层级结构、以农地权利抵押为主要业务并通过发行土地债券汇集资金的土地银行,可资引鉴;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土地银行应属于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政策性银行,采用多方持股的公司制。土地银行专门从事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并可将债权与抵押权作为担保发行土地债券。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54-159,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项目"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法律问题研究"(15SFB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