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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未能办理,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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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2月25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分行)签订一份个人房屋贷款合作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花园楼盘的购房借款人可向银行分行申请办理个人房屋贷款,由银行根据购房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和其他资质条件,独立做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决定及贷款期限、利率和其他条件.协议有效期限三年。
作者 林达
出处 《东南置业》 2016年第1期78-79,共2页 Southeast 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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