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终身监禁"需要理解为一种新刑种。从法律设置上看,其虽依赖于原有的刑罚制度,但超越了总则中不定期无期徒刑的语义范围,如果不将其理解为区别于总则无期徒刑的新刑种,将引起总则、分则之间的矛盾;从立法原意上看,无降低死刑适用的功能反而是加重生刑的新刑种,意味着一种新刑罚在贪贿犯罪中试点。关于溯及力,"终身监禁"的立意实际上不利于被告,新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不比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新的法定从宽情节对于死缓考量来说只是注意规定。"终身监禁"的出现,反而增加了被告原本依旧法应当判处死缓而依新法同时判处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因此不具有溯及力更有利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