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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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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经济价值性和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特点,是市场主体取得竞争力、保持市场地位的重要基础,因此市场主体会竭力防止商业秘密被他人知晓,这也是《条例》将商业秘密列为不予公开范围的原因。
作者 陈伟勇 乔琳
出处 《北京规划建设》 2017年第1期119-122,共4页 Beijing Planning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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