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李克强总理批准,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第一次全国污染物普查在2007年,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普查。
出处
《化工环保》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30-30,共1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