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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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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可以由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并报具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第4期4-7,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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