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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制度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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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所检察部门素有“小检察院”之称,尤其在更名刑事执行检察之后,其职责范围包括驻所检察、社区矫正以及罪犯又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执行监督等。同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越来越大。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来,要求公检法以及律师在宪法的框架内共同形成合力,促使庭审实质化,有效保证案件的质量,彻底防止错案的发生。
作者 王晓岗
出处 《天津检察》 2016年第6期70-72,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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