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代物清偿的相关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将代物清偿界定为实践性合同,未能明确区分代物清偿契约和代物清偿的履行,混淆了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和要物合同的要物性,否认了当事人就代物清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未履行时的效力,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文章认为,应当对代物清偿协议和代物清偿进行区分,代物清偿契约应为诺成性合同,其属于无名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后即成立,并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原债在代物清偿契约成立后诉讼时效中断,代物清偿契约约定的履行期限界至,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他种给付或者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