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数字版权时代的著作权犯罪因带上了数字化的特征而变得更加复杂,同时也给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治理带来了冲击。应对数字版权时代的著作权犯罪,要删除"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修正著作权犯罪客观行为,规制对象涵盖数字化作品等都是有益的努力,要在司法实务中确立"固定+双向浮动"的危害结果认定标准,准确适用罪名。此外,健全著作权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移送也是重要的一环。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77-80,共4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项目资助(2014QN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