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充分保障受判决效力所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民诉法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是该制度自设立之日起就陷入了与既判力相对性原理以及再审等程序的紧张关系。为缓和这种紧张关系,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适用的路径选择应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典型立法例的合理因素,重新判断和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范围,明确界定原确定判决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之间的效力,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前诉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便更有效地规范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
出处
《天中学刊》
2017年第2期28-35,共8页
Journal of Tianzhong
基金
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类研究项目(2014WQNCX016)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15G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