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长春市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相关问题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关于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加大征管力度问题我市的水资源费的价格是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从2000年开始,我市先后两次对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实际执行中,水资源费由市水利部门负责征收、市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如2002年征收2873万元。
作者 姜喆
出处 《公用事业财会》 2017年第1期33-34,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