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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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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7年第1期80-80,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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