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及民营企业普遍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公司章程中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展开深入研究。此种条款可以辅助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藉此实现国家对特殊公司的控制,并激发民间投资者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了应用于国有公司及政府参股公司外,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私营企业中也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有其内在的法理基础,应依法确认该制度的合法性。从法律适用的解释论角度,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也有制度依据,故应肯定其法律效力。不过,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15-122,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法律效力研究"(项目编号:14BFX077)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