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以其社会理论为认知基础,将法律纳入社会发展进程中来考察:首先探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同生产力水平上的生产关系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之间的变动历史,找寻法律发展的历史规律;然后以其社会发展"三形态理论"为分析框架,通过对普鲁士法律的深刻剖析,探讨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本质。马克思指出,衡量"真正的法律"的客观标准只能是"人的行为本身",以此为准则来探析并揭示法律的正面本质只能是普遍平等的自由,法律的反面本质必须是普遍平等的惩罚。因为真正体现社会发展并为其提供规范和保障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并必然体现"成熟了的社会共同利益",这"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更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9-75,共7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