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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置与运转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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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清算与破产庭的努力方兴未艾,而破产司法体制改革中相关的一些关键问题亟待厘清:就破产审判庭的设置而言,最合适的模式是采纳独立专门审判庭与独立综合审判庭相结合的模式。清算与破产庭的管辖问题取决于很多因素,很难一刀切,既与相关司法辖区内的破产案件数量有关,更与经济发展水平、法官数量等外部因素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制度设计中,可以适当赋予地方法院更多的自主权,或者明确由各设置清算与破产庭的中级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进一步授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机制事关全局,尤其涉及破产司法腐败的预防,在有更好方案前,深圳中院破产庭的审限监督机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至于破产案件是否适用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明确立案登记制适用于破产案件,该做法值得赞赏。就破产庭法官的遴选而言,在《企业破产法》《法官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清算与破产庭法官的基本条件;考虑到破产案件审理对法官综合司法素质的要求,除了法官的基本资格外,破产法官应该具备民商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以上的教育背景,年满40周岁或从事司法工作十年以上,同时适当吸纳有经验的破产执业律师应聘法官职位。
作者 陈夏红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64-171,共8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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