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行业自律建设,提高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业主大会制度作为业主自治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建立已有十余年,但目前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其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采取的是民事主体二元结构,业主大会被排除在自然人、法人之外,但是在《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司法案例中却相继出现了片面赋予业主大会原告资格或被告资格的现象。这种实体法与诉讼法、立法与司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不协调的现象,表明业主大会法律地位急需厘清。2016年12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草案亮点之一是确立民事主体三元结构,但在草案中并未涉及业主大会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在民法典加速制定的大背景下,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认业主大会的功能和地位,一方面在实践层面揭露实务中出现的困境,并说明赋予业主大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理论层面探讨赋予业主大会民事主体地位的可行性。
出处
《知与行》
2017年第2期71-75,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