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生于实体发行领域的首次销售原则是著作权与物权相互妥协的结果,是降低作品传播成本,促进作品传播的必然选择。然而,在虚拟发行模式下,作品的传播与物质的移转相分离,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已经不复存在;而数字文化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又趋近零,法律规定首次销售原则不但对降低作品传播成本无益,反而会让读者负担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和风险,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为此,除软件等可用时间度量使用价值消费程度的作品外,首次销售原则不宜作为著作权法定限制事由或相关合同的默认补充规则适用于作品虚拟发行之情形。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98-102,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200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4XXW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