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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地吉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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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于2008年7月24日向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859510号“战地吉普”商标,类别25,指定商品为“服装”等,于2011年4月12日申请注册第9328045号“战地吉普”商标,指定商品为第18类的“手提包”等。在诉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克莱斯勒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JEEP”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商标局经审查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作者 臧宝清
机构地区 国家工商总局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7年第3期57-5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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