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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消极不主动投案是否属逃避侦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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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规定表明刑事案件超过诉讼时效后,嫌疑人是否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是判定该案件是否继续追诉的决定性因素。实践中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嫌疑人常呈现出积极逃避侦查和消极不主动投案两种情形。积极逃避当属逃避侦查没有异议,但消极不主动投案则因主观上无逃避积极性、客观上无积极逃避行为等表现导致其是否属于逃避侦查成为司法实务工作中争议的焦点。立案后消极不投案与逃避侦查、主动投案等情行并不相同,无论是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还是从追究责任必要性来看,立案后消极不投案的情形均应排除在逃避侦查范围之外。
作者 王利苹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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