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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欺诈的认定及其赔偿责任——网店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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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概要2014年11月11日,某消费者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在某网店经营者的海鸥表官方旗舰店购买“海鸥手表无卡度陀飞轮鳄鱼皮表带18K金男表”1个,页面标示价格为“原价72000元,限量“双十一价”36000元”。2014年11月12日,消费者申请退款,退款原因标注为“拍错了/订单信息错误”,退款说明标注为“商品价格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退款状态为“退款成功”。
作者 卢均晓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7年第2期50-5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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